关于做好福建省总工会本级第九期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省机械化工矿冶工会工委直接管理的、工会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于省总工会的在榕企事业单位工会和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联系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级总部工会:
为加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办〔2019〕25 号)和《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调整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省总工会本级第九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第九期医疗互助活动”)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机械化工矿冶工会工委直接管理的、工会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于省总工会的在榕企事业单位工会和由省总工会基层工 作部联系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级总部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会”)。
(二)参加对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含编制外固定用工形式的各类工会会员)。截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参加。凡符合参加范围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第九期医疗互助活动。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数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80%;在职职工人数不足30人(含)的,应全部参加。适用合同制管理的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及在单位工作未满三个月者,不予参加。
二、互助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期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 100 元。采取职工个人缴纳为主、用人单位和工会经费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自行确定。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后不返还。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对归集的互助金进行管理,确保互助金专款专用。当期互助金如果出现赤字,先从历年结余中补充。仍然不足的,由省总工会给予补助。当期互助金结余的,结转下期滚存使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总工会担。互助金使用接受省总工会财务部门检查、经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书),每例补助 5000 元,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补助金交由单位工会负责慰问其家属。因事故、自杀、刑事案件等其他非疾病死亡的,不纳入医疗互助范围。患者因重大疾病死亡的,其家属提出重大疾病补助申请,须提交齐全的符合重大疾病补助的材料,方可受补。否则,仍按死亡慰问金补助。
以上三项补助可以叠加享受。对住院时间出现跨期现象(入院时间在上一期,出院时间在下一期),以出院小结记录的入院时间作为所属医疗互助周期判定基准,补助金申请按照相应周期医疗互助办法的条款执行。
1.《福建省总工会本级第九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 6);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工会盖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经办人签名);
3.加盖医院印章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参保人员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等(使用复印件的,应由其单位工会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经办人签名);
4.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上述 1—3 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 CT、磁共振、B 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加盖医院印章的原件;对癌症患者,必须提供病理报告单和血液 HIV(艾滋病)检测报告单加盖医院印章的原件。
6.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闽工〔2018〕159 号)文件执行。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成立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基层工作部、财务资产管理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省机械化工矿冶工会工委、省职工服务中心组成的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第九期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职工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省机械化工矿冶工会工委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指导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九期医疗互助活动期间,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1.福建省总工会本级第九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名和缴款须知
7.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表
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