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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投稿:系统管理员  发布: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6-20  浏览次数:7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做好我校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学校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教职工组织,在学校工会领导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女教职工的特点、意愿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  教育女教职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充分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为学的建设和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多做贡献。

第五条  在女教职工中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增强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有领导有组织地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发现和培养女教职工中的先进人物,总结、宣传她们的模范事迹。

第七条   全心全意为女教职工服务,关心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协调、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及其它权益,了解收集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反映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她们排忧解难。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由热爱女教职工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的女教职工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教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学校工会女工干事负责处理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退休或调离学校,其委员资格自然免除。女教职工委员会可视情况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工会设1名女教职工委员,负责本部门工会的女教职工工作,承办学校工会及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或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议,制定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有关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总结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协助各部门工会做好女教职工工作,结合实际组织各类活动,为女教职工服务。

第十六条   搞好调查研究,定期组织理论研讨,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女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并定期向学校工会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制定学校有关涉及到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制度等。

第十八条   组织各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的培训等。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部署,做好女教职工的评优评先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工会应为女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女教职工工作所需经费应于每年1月前上报同级工会列入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