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小组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小组是学校教代会下设的对学校财务、福利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指导和本工作小组组长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小组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由教代会主席团讨论提出正式候选人,经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确定。
第三条 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财务、福利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作风正派,严格按照财务、福利制度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听取学校行政关于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福利计划与执行情况的通报。
2、财务福利工作监督小组的负责人参加讨论学校财务预算安排、创收分配、管理使用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与群众利益密切关系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
3、反映教职工对财务、福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提供情况和作出说明。
4、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对与教职工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生活福利工作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5、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校党、政、工领导汇报。
6、向教职工宣传有关财务、福利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条例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