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小组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小组是学校教代会下设的对学校干部人事等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指导和本工作小组组长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小组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由教代会主席团讨论提出正式候选人,经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确定。
第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干部人事等工作政策和规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等工作政策和制度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对学校干部人事等工作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干部选拔、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劳动工资、招工聘干、人员调动等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干部人事监督工作小组组长参加学校讨论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奖惩、评先评优等实施办法。
3、反映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与干部、人事等部门沟通,干部、人事部门应提供情况和做必要的说明。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
4、向教职工宣传有关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监督干部、人事部门履行职责。
5、结合学校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做好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