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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投稿:系统管理员  发布: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1-06-20  浏览次数:550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对学校事务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使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提案质量,及时、正确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提案暂行办法如下: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督办小组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一)   可列为提案的范围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事业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基建、管理、后勤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学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   不列为提案的范围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单位内部可以解决的问题。

三、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提案,要求事实清楚、实事求是,按一事一案提出;

2、提案可由一个代表或多个代表或代表团提出;

3、代表提出的提案,由各代表团收齐,在教代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交大会提案审查督办小组;

4、提案表由教代会提案小组统一制作,提案人按要求填写,且字迹清楚。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附议人。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审查督办小组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由分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上报学校研究处理;凡未立案的,将作为建议处理。

五、提案的处理:

承办提案的部门接到提案后,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迅速解决;凡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定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凡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作出解释。

承办的方法为:

1、明确专人具体承办,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并按时限办结。

2、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协办部门积极协同,共同处理,处理意见由主办部门起草,协办部门会签。

3、承办时限,自交办之日起,到提出答复意见,不超过一个月。

4、对答复提案的内容文字的要求

1)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条件已具备或基本具备,应予以采纳并落实的,应答复落实该提案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任务的部门及联系人。

2)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不具备,或有一定难度,暂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缺什么条件、难点在哪里、拟如何努力创造条件争取解决。

3)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应予以认真研究,但解决难度大、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不能在短时间内拿出落实方案的,应给出最终答复期和较具体的办理计划。

4)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纳的,答复中应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达清楚。

5)上述各种情况,若需几个部门协调研究方能拿出答复方案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分管校领导出面协调,共同予以答复。

六、提案处理情况反馈:

提案审查督办小组在收到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并收集对提案办理的意见。提案处理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向各代表团进行反馈,提案审查督办小组负责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